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质管处发〔2024〕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24-09-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审核评估整改,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主体责任,更好地服务教师职业发展,学校决定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学校和学院分级实施。依据《大连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质管处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学校对进一步做好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补充说明如下:

1.学校负责拟申报“优秀”的课程评价。申报教师需独立讲授该门课程5轮以上(含5轮)、且授课学时满32(医学类和音乐术科类课程满16学时),课程评价由学生、同行和专家共同进行,权重分别为0.4、0.3和0.3。其中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实施;同行评价由学院依据《办法》第六条组织实施,评价分数不得超过93分,评价结果提交至“大连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平台”中的“同行评价”模块,每门课程至少由三位同行给出评价结果方为有效每年7月学校组织申报,次年9月教学质量管理处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2.学院负责拟申报“良好”的课程评价。申报教师需讲授该门课程1轮以上、且授课学时满16学时,课程评价由学生和同行共同进行,权重分别为0.6和0.4。其中学生评价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实施;同行评价由学院依据《办法》第六条组织实施,评价分数不得超过89分。学院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在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自行组织申报,评价结果提交至“大连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平台”中的“同行评价”模块,每门课程至少由三位同行给出评价结果方为有效,每年9月教学质量管理处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3.《大连大学“教学育人奖”评选实施办法》(校委发〔2023〕53号)第四条规定“近三学年至少有1门课程参加校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取消“近三学年”的限制。

4.2023年9月1日以后的新入职教师需通过准入考核方可进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上述四点说明自2024—2025学年开始执行。请学院通知附件中申报教师明确申报等级或是否退出申报,并按要求填写,于2024年9月26日15时前将EXCEL和签字盖印的PDF版发送至zgc@dlu.edu.cn。

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87403498。

附件: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申报课程一览表

 

教学质量管理处

2024年9月25日

上一条:质管处发〔2024〕24号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新入职教师本科课堂教学准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质管处发〔2024〕22号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教学文件检查的通知

关闭